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15187号
原告:马仁官。
原告:***。
原告:***。
原告:某甲。
原告:某乙。
原告:***。
原告:***。
法定代理人:某甲(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某乙(系原告***母亲)。
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仁官。
被告: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仁官、***、***、***、**、***、***与被告上海奉贤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仁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