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7621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社会代码:9134010079980310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1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贸仲裁字第0146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程洛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