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解燕燕,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华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泽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华某建设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但本案与建设工程无关,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不应专属管辖;2、本案如为侵权纠纷,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弋江区非本案侵权行为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闵泽置业公司诉请要求法院判令华某建设公司偿付其税务损失,但根据闵泽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双方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华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