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岿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民辖40号 原告:广西岿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港犀牛脚镇埠头村委四***老盐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天山路与淇水关路交叉口(淇水湾办事处301室)。 法定代表人:申米亚。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岿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广西岿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91.943551万元整(大写:玖拾壹万玖仟肆佰叁拾***角壹分);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1.943551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9日起算至二位被告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时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7日,案外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岿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前名称为:广西**聚鑫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被告一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背书转让给案外人*****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为:1、票据号码:231349707815120210208856039176,金额为人民币91.943551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8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2月8日,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二。原告在该张承兑汇票规定期限内进行提示付款后,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系该张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被告一系该张承兑汇票的背书人,被告二系该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系该张承兑汇票的票据债务人。据查,被告三系被告二100%持股股东,按《公司法》第63条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诸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由于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虽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该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将本案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薄报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路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