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7436号
原告:重庆津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津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津林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津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