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辽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1.2023年1月29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3年1月30日,本院首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辽H0××**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西兰旗村房屋;3.2023年2月16日、3月22日、4月10日、5月5日、6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4月10日,本院委托二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5.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1月3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个,同日冻结被执行人营口东瑞铝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4月2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辽H0××**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系轮候查封;2023年6月2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西兰旗村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系轮候查封。 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一梦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