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2执81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3号同方世纪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1963120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鲮鱼圈区红旗镇蝴蝶泉路与辽南大街交又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60406234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中原思蓝德密封胶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8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