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2民初10334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嘉定区安亭镇大众工业园园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19262560。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第三人:卢钟垒,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江永县。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澄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卢钟垒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锦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第三人卢钟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澄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望劳人仲案字(2021)77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判令原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望劳人仲案字(2021)770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原告不同意该裁决结果,因原、被告之间即无劳动关系,亦无雇佣关系。首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承接长沙市望城区星河湾部分工程,卢钟垒从中承接部分劳务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交给陈专督即被告的儿子,原告与案外人卢钟垒系承包关系即原告为发包人,案外人卢钟垒为承包人,被告儿子陈专督为分包人,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灵活就业人员,并非原告公司雇佣的员工。被告儿子让被告过来做事系其儿子雇佣、管理,工资等事项均由其子陈专督对其发放,期间原告仅向案外人卢钟垒支付劳务费,项目所需施工人员有案外人卢钟垒、陈专督带领前往原告项目工程处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即未签到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被告在该项目上提供劳务,是基于案外人陈专督,被告在工作期间不受原告直接管理,具体工作及考勤记录也并非原告安排,工作待遇也不是与原告协商确定及直接支付,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亦未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即无劳的关系,也无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此,现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对本案作出答辩。
第三人卢钟垒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我也是个农民工。本案的被告系陈专督即被告的儿子雇请到案涉工地劳动的,被告的受伤应当由陈专督承担责任。故我也无需对被告的受伤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锦澄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不锈钢及铝合金制品的生产,塑钢、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钢结构的生产销售,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空调、水电、通风管道的安装(除特种设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绿化工程,产品设计,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制冷设备、水暖器材、建筑材料的销售。
2021年5月13日,***到锦澄公司承包施工的长沙星河湾龙湖高尔夫山庄第四期的门窗安装项目提供劳动。2021年5月18日,***受伤。尔后,双方因申请工伤认定发生纠纷,陈辉向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锦澄公司不服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21年6月25日,锦澄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华与第三人(班子负责人)卢钟垒签订了《现场安装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卢钟垒承接1#--7#铝合金门窗百叶安装,卢钟垒负责现场工人管理工作,确保工人安全,工人调动及时汇报项目负责人,申报保险事宜,如因班组不申报新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班组长全责,和公司无关等内容。
上述事实,锦澄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安装管理协议》、《裁决书》及出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锦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即依法享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锦澄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了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的经营权。在庭审中,锦澄公司陈述已将其承包施工门窗安装项目发包给卢钟垒组织人员施工。卢钟垒在庭审中不否认承接了锦澄公司承包施工的案涉项目第四期1?--7?铝合金门窗百叶安装施工事宜。2021年5月13日,***到卢钟垒负责施工的案涉项目提供劳动,***在2021年5月18日受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建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布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合上述理由,锦澄公司应当对卢钟垒雇请的人员到案涉项目第四期1?--7?安装铝合金门窗等施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锦澄公司提出对卢钟垒雇请的***到案涉项目第四期1?--7?安装铝合金门窗等施工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卢钟垒提出***是陈专督雇请的人员,卢钟垒无需对***的受伤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8日为长沙星河湾龙湖高尔夫山庄第四期第1?--7?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事宜的劳动期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补博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 记 员 董吕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