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2民初10749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众工业园区园业路**。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芹,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广华达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江盛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江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澄公司”)与被告福州广华达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仲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达公司向锦澄公司支付保修金342439元;2.判令广达公司向锦澄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1902.13元(以3424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为11902.13元);3.判令广达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锦澄公司与广达公司签订《上海泰禾红御项目铝合金门窗材料二标段货物采购供应合同》,约定锦澄公司向广达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及型材设备供应、安装指导等服务,合同总价为6209000元。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8年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6848774元,保修金为342439元,约定保修期满后,锦澄公司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按合同规定无息发还。之后广达公司虽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至今仍未支付保修金。其行为已经违约,严重损害了锦澄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达公司未作答辩。
锦澄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应收账款明细表》《维保到期证明》《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竣工验收报告》。
本院认为,广达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锦澄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书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共同证明锦澄公司所述内容。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锦澄公司所诉属实。另查明,案涉项目的物业公司于2020年5月7日确认:2019年1月15日质保期满,维修内容均已完成。
本院认为,锦澄公司与广达公司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锦澄公司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无息发还。现锦澄公司已完成供货及保修责任,故广达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剩余342439元的货款。广达公司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一天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故广达公司有权主张自2020年5月8日起的违约金。现广达公司将违约金起算日调整为2020年10月11日,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广华达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实业有限公司3424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24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计3307.5元,由福州广华达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董 哲
附:
一、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