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2746号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众工业园区园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K区319室。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7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保修金人民币185,516元;二、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85,51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0.32元,减半收取计2,00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4.80元,均由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轮候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时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