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382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大众工业园区园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T3717室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4,302.74元,减半收取计2,151.37元,由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