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破申100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A区23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江,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期间,申请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青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