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13民初161号
原告:烟台隆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龙城市广场迎春大街198号6号楼17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48号(银储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隆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隆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隆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晶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