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7453号 原告: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和顺里17号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461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101号1号楼三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58770223。 负责人:***。 被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430994T。 法定代表人:戴旻。 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辛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