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1997号
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591号。
法定代表人:戴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投资承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一区1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投资承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 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