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铁岭分院技术咨询部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4370号 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 法定代表人:戴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铁岭分院技术咨询部,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魁。 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铁岭分院技术咨询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全部由机械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