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与**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160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熙路80号306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号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杨培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尧。
原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新于2020年11月25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一并就本、反诉于202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原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追加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均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的撤诉申请均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钱 洁
人民陪审员  邵立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