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与**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1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熙路80号306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号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杨培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宁虹路1199号52幢3楼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尧。
原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新于2020年11月25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 洁
人民陪审员  邵立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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