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68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号2幢3211室。
法定代表人:杨培毅。
原告***与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