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

***与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547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民,上海陈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军,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追加了上海新华成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林 叶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