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5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培毅,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珏
审 判 员
乔蓓华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
郭宁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