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闽巨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941号之二
原告:上海闽巨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饶遇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管卫。
原告上海闽巨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闽巨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闽巨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6元,减半收取计3,663元,保全费2,529元,合计6,192元,由原告上海闽巨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