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宇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5民初18426号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伟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
被告: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管卫,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志斌






书 记 员


袁黎蓓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