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3102执581号之三
关于申请人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云3102民初396号、(2019)云31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00000元,执行费2740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未履行。2020年9月23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七宗房地产,该七宗房地产本院系轮后查封,不具有处置权,对于该七宗房地产的处置,本院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其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列入了失信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诗周
书记员  吴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