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934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御龙***”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51017P。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27319397Y。
原告**与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追加了***、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5000元,并以4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6%/年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及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3.85%/年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御***项目,该项目的负责人为被告二,任职项目建设单位被告一御***项目文员一职。2015年9月30日因项目停工原告离职。原告任职期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共计9个月工资,每月工资5000元共计差欠工资45000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后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二于2021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结算书》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属于除外情形。本案原告**未经仲裁程序,直接以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查明,原告**主张用人单位为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亦未对被告***出具《结算单》这一行为进行追认,不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