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年光志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935号 原告:年光志,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御龙***”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51017P。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27319397Y。 原告年光志与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经原告申请,追加了***、云南永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37750元,并以1377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6%/年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及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3.85%/年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入职御***项目,任职项目建设单位被告一御***项目部水电工程师一职。2015年12月底,由于被告一工程开工后又入职该项目至2016年9月底离职,任职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为9500元,工资总额为137750元。被告一直拖欠工资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二向原告出具《结算书》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且明确差欠原告工资137750元并承诺在2021年10月前支付。现已超过支付期限,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的款项。现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属于除外情形。本案原告年光志未经仲裁程序,直接以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查明,原告年光志主张用人单位为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在《结算单》上加盖公章,亦未对被告***出具《结算单》这一行为进行追认,不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年光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