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4604号之二 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870293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如意,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咸金融港4-B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640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5元,减半收取计8012.5元,由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