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628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178702935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12320992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5号楼15层153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08813446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联新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各方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各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6执10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程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