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1民初835号 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发现本案原告无法确定本案系承揽合同或清算责任纠纷,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按普通程序补交诉讼费,原告以准备向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不再补交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5235元,由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受理费216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