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韩某某诉鞍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16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75号。
法定代理人:范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士朋,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苏宁电器职工。
被告:南京海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曹佩年,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兴奎,系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鞍山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南京海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印刷费部分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销印刷费部分请求。
审判员 汤 雷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穆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