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4195号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青阳中路1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