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特11号
申请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134775629N,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苏珊,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98022430R,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婷。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5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购买电梯尾款865920元,此款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支付371984元,2021年3月底前支付200000元,余款293936元于2021年4月底前结清(户名: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如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申请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