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3368号之一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下称贝斯连云港公司)诉被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贝斯机电公司)、第三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下称贝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潇
人民陪审员 季旭明
人民陪审员 何翠芳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