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3民初252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男,1969年3月30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华天安居面东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并按规定补交了诉讼费用,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60元,减半收取计44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修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