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2民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光明路西侧***居小区71至7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枫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2-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履约保证金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1.***按照其与***司之间签订的《木材采伐销售承揽合同》约定,向***司支付了100000**约保证金,后因***违约,***司起诉***,要求***支付木材款并得到法院支持,但至今***未支付拖欠的木材款,其违约事实清楚。2.***司未将100000**约保证金在应付木材款中进行抵扣是因为***单方违约,未能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造成***司损失,而履约保证金就是为了约束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根据损失进行扣除。否则签订合同违约不履行,却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不承担守约方损失,有悖公平、诚信原则。3.***授权给***全权处理相关事宜,***明确表示不抵扣100000**证金,并且***司在索要木材款案件中提出过保证金,但***也默认不抵扣的事实,故并无***司多收取的事实,不应返还100000元违约金。二、一审判决***司返还***80000元与事实不符,缺少必要当事人。本案中***是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但是第二项诉请是针对另外两份合同(《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并且缺少重要的合同当事人***,***未取得***的授权,不能取得***司购买 -3- 旧办公用品及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给付10000元合同价款、退还70000元土地租金的款项,虽然***已在《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中与***司约定将相应款项共计80000元抵付***木材款,但当时是***与***共同生活,是双方共同的权利,后期***并未同意进行抵扣,故***司在向***索要木材款时无法扣减,***如果想就80000元进行抵扣,应当列***为本案当事人或取得***同意。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司退还2019年双方签订的《木材采伐销售承揽合同》中约定总出材量的不足额款共计51792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要求***司退还木材款80000元;3.要求***司自诉讼之日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为止;4.诉讼费由***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9月2日向***司支付100000**证金,并于同年9月6日与***司签订《木材采伐销售承揽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在签订合同之前存入***司账户内。双方未约定该保证金何时退还。现***司仍未退还100000**证金。2019年10月15日,***司与案外人***签订《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约定*** -4- 司向***采购办公用品,价款10000元,并约定“***司不支付现金,此款抵付***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木材采伐销售承揽合同的木材款”,***在该合同底部***签字下方署名。同日,***司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在2016年10月14日与***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因***严重违约而终止合同,***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支付***司土地租金100000元,终止合同后应退还70000元,此款不退现金,以此款交付***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木材采伐销售承揽合同的木材款”。2020年8月11日,***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已交纳的100000**证金应当退还或抵扣木材款,也未提交《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终止协议》要求抵付相应木材款10000元、70000元,***司亦未主动将保证金100000元及《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中约定的抵付***10000元、70000元木材款在诉讼请求中进行扣减抵付。2020年11月10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22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给付***司木材款565875.74元及相应利息。该款项中未对上述180000元予以扣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按照其与***司之间签订的《木材采伐销售 -5- 承揽合同》约定,向***司支付了100000**证金,后因***违约,***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木材款,但***司未将该100000**证金在应付木材款中进行抵扣。***司与***未就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又未在主张合同款时予以扣除,则***司取得不当利益,***受到损失,***司应当予以返还。***司辩称该100000**证金属于重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司还辩称***未取得***的授权,不能取得***司购买旧办公用品及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给付10000元合同价款、退还70000元土地租金的款项,但***已在《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中与***司约定将相应款项共计80000元抵付***木材款,该内容即属于***的明确意思表示,***司应当在向***索要木材款时予以扣减,***司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因***司起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已无法再行就该80000元进行抵付,故***已经受到了损失,***司因未抵扣该80000元而取得利益,***司应当予以返还。***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 -6- 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二、被告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8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司提交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违约,在***司技术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树木、私自偷运木材,未经***司同意私自造成木方,圆木的立方量和方木的立方量相差很大,给***司造成很大的损失。经***质证认为:1.视频中的地点环境均不能证明是双方约定的作业地点,且录像没有声音,无法证实是否有偷伐、违规等情形;2.***司陈述拍摄者是其技术员,因此不能证明没有技术员在现场指挥;3.视频能证实有技术员在对木材检尺,恰能够证明***的操作是合规的。***司申请证人**日嘎拉、孟苏日嘎拉图、**出庭证明***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过违约行为,与证据1相互印证***违约应扣除保证金,且***当时同意扣除保证金。经***质证认为三位证人均为***司员工,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而且另案中***司依据检尺小票作为结算依据,证明***司对检尺小票是认可的,***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司是否应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和抵扣款80000元。关于履约保证 -7- 金是否应予以返还的问题,经查,***司与***在签订的《木材采伐销售承揽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中约定“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按技术员划号树木采伐,甲方技术员不在现场指挥,乙方不得生产,采伐结束油锯手立即撤出施工现场,不按技术员指令生产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此系双方对何种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的约定。现***司主张不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应举证证明***存在合同中约定的上述违约行为。二审期间,***司提交视频资料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但该视频资料只有影像,没有声音,且无法直接证明系***私自作业。三位证人均为***司员工,属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亦未能证明待证事实,故***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另主张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已得到***的代理人***同意认可,但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司返还***100000**约保证金正确。关于抵扣款80000元是否应予以返还的问题。《旧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合同终止协议》实质上是***将其向***司享有的债权转让于***,对此,***、***签字确认,***司亦加盖公章,应视为各自意思表示明确,系当事人对自身享有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司返还***抵扣款8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8- 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云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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