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展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京海高玻璃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句容市展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原审被告南京海高玻璃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19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清远市清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以书面形式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