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高玻璃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海高玻璃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4执38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高玻璃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高玻璃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预付款5万元及利息等,并负担诉讼费用1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1.66元,申请人不要求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查找但未能找到;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申请人不要求扣划的341.6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洪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孙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