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1执909号之三
申请人: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执行人: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行政一案中,于2020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
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8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