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681行审361号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
被执行人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后民,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确认:被执行人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12月开始擅自占用诸由观镇东河阳村集体土地建应急储备站,所占土地土地地类为耕地,占地面积4499.03平方米,属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作出了龙国土资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你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对违法占用的4499.03平方米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元零玖角(¥134970.09)。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将龙国土资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龙国土资催告字(2018)154-1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亦没有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放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龙国土资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龙国土资罚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你自接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违法占用的4499.03平方米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
人民陪审员 解秋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邢润泽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土地行政处罚执行
卷号
(2018)鲁0681行审361号
送达文书名称、件数
行政裁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
送达地址
行政庭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2018年12月5日
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发人王思凯送达人邢润泽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土地行政处罚执行
卷号
(2018)鲁0681行审361号
送达文书名称、件数
行政裁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龙口市胜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行政庭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2018年12月5日
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发人王思凯送达人邢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