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嘉善腾龙金属制品厂。
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沪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腾龙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上海沪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腾龙金属制品厂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腾龙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腾龙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嘉善腾龙金属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