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31556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新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青娟,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奇,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黄佩良,职务不详。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顺锋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3元,保全费2,115元,合计6,085.17元,由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