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和与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60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原告***妻子),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1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黄佩良。
被告上海某2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
被告上海某3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刘某2,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陈义明,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某1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2有限公司、上海某3有限公司、***、刘某2、陈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桂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永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