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39980号
原告:**和,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上海市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志国,负责人。
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和与被告上海崇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陶义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