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95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委托代理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劲萌。
委托代理人崔鸿祥,上海市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峰,上海市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郑世华。
委托代理人崔鸿祥,上海市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峰,上海市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倪军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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