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1民初914号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279659J),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8。

法定代表人:糜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屹,上海艾瑞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逸倩,上海艾瑞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X10270661U),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天元大厦**v>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v>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