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芋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620号之一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02号111室——8。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218号合生汇2004室。
法定代表人:芮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芋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康。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芋坤贸易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655.07元,合计诉讼费2,680.07元,由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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