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50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1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9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800元及违约金11,000元;
若被告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期未足额履行,被告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另向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被告上海奇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上海法院案件信息综合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应付款案未了。
五、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袁爱忠
审 判 员 杨伟斌
审 判 员 秋之青
法官助理 黎 洪
书 记 员 黎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