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76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华。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657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479.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赟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