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5761号之一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华。
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352元,两项合计2,377元,由原告上海住总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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