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4民初1378号
原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限期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19元,减半收取57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车发强